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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作者: 来源:水利部 时间:06-02-03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水库  大坝  安全管理  条例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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