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cn),此时虽然系统中的无功功率也能平衡,但平衡条件所决定的电压水平为U,而U显然低于Un。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可以采取某些措施,如改变某台变压器的变比来提高局部地区的电压水平,但整个系统的无功功率仍然不足,系统的电压质量得不到全面改善。这种平衡是系统无功功率不足时达到的平衡,是由于系统的电压水平下降,无功功率负荷本身具有的电压调节效应,使全系统的无功功率需求有所下降而达到的。
1.1.2 系统无功功率电源充足时的无功功率平衡
在正常情况下(系统电压为额定电压),如图2所示,系统无功电源Q同电压U的关系为曲线1,负荷的无功电压特性为曲线2,两者的交点a确定了负荷节点的电压Ua。

当负荷增加时,如曲线2所示,如果系统的无功电源没有相应增加,电源的无功特性仍然是曲线1,这时曲线1和曲线2的交点a'就代表了新的无功功率平衡点,并由此决定了负荷点的电压为Ua′,显然Ua′a,说明负荷增加后,系统的无功功率电源已不能满足在电压Ua下的无功平衡,只能降低电压运行,以取得较低电压下的无功功率平衡;但如果系统无功电源比较充足,通过补偿,电源的无功特性将上移到曲线1′的位置,从而使曲线1′与2′的交点c所确定的负荷节点电压达到或接近原来的数值Ua。由此可见,若系统的无功功率电源比较充足,系统就能具有较高的运行电压水平;反之,系统的无功功率电源不足,则反映为系统运行电压水平偏低。因此,应该力求实现在额定电压下的系统无功功率平衡,根据这个要求来装设必要的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1.2 无功补偿原则
国家《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规定,无功补偿与电压调节应以下列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