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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小水电建设项目的初设审查


作者:官少华 福建省清流县水利局 来源:互联网 时间:05-08-18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小水电

水能资源作为一种洁净无污染的可再生能源,有着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高度一致的特点。近几年来,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下,全国各地水电开发建设热情高涨,水电事业的发展,对促进农村与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水电无序开发现象,出现了一些“四无”水电站(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不仅造成水能资源的严重浪费,更有的还无偿占用农田水利设施,与农业灌溉争水,损害了农民利益,引起了群众纠纷、上访事件,还造成事故隐患,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造成“四无”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的问题所在是职能部门和投资者对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的“四无”水电站可能带来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下面就谈谈笔者对水电站基本建设程序中“初设审查”的认识。

一、初设审查的法规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初步设计任务应选择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国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工作深度进行编制;编制好的初步设计文件须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各级项目审批机关要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对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的项目不得审批;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二、初设审查的作用:

初设审查制度是实现政府对设计质量监管的一个有效手段,是政府强制实施限定在以强制性条文为主的一项技术性审查,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通过审查可将设计文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在工程施工之前发现并及时纠正,还可对原设计方案、技术标准的选择进行推敲,提出合理化建议,优化和改进设计方案,避免技术环节缺陷。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设计不损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确保工程设计质量不危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同时建立设计审查制度也是国际惯例,能够促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水平的提高,真正起到保护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目的。

实践证明,通过设计审查对有效避免安全隐患和质量事故的发生,成效十分显著。审查工作的开展,也使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自觉性逐步提高,约束了建设单位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

三、初设审查的有关规定:

初步设计是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和总概算,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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