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县水电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速电力建设步伐,壮大水电支柱产业,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确保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水电资源开发和电力建设;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人士独资、合资或合股兴办的水电站。
第三条 开发水电资源的指导思想是:统一规划,多家办电,一家管网,新电新价,加速发展,力争到“十五”期末,全县水电装机总容量达到12万千瓦。
第二章 部门职能
第四条 县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为我县水电建设的最高决策工作机构,负责拟定相关的政策,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对装机在5000KW以上的新建水电站,由县政府成立高效率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政策落实,统一协调部门关系。
第五条 县水利水电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水利电力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制订全县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对新建水电站设计方案、立项报告的审核、审定和报批;负责对新建水电站的勘察和工程设计;负责全县电力生产计划考核、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安全生产考核、水利电力行政执法、参与电价调整等。
第六条 县水电总公司是我县电力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全县电力的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重点电源、电网的建设。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立项
第七条 全县所有电源点的开发利用,必须执行水电规划,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新建水电站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必须从简、从快、从优办理各种手续,减免各种审批规费。
第九条 水电工程所涉及的乡(镇、场)、村组及个人都必须积极支持和自觉服从办电的用地和取水规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政策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办电形式
第十条 全县水电资源开发严格实行规划管理,坚持“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原则。县水电部门要把所有经过可行性论证的电站项目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布推介,实行公开竞争,竞相开发,谁的条件成熟由谁开发,决不允许暗箱操作。
第十一条 鼓励多家、多形式投资兴建水电站。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人士独资合资合股兴建水电站,把干部职工个人入股建电站与“不允许干部经商办企业”严格区分开来;鼓励和欢迎国内外各方人士通过上述方式到我县投资兴建水电站。保护外地投资者到汝城开发水电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新建水电站的资金筹措可以采取个人参股、单位入股、集资或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