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电网
第十三条 县水电总公司应按照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统筹规划全县电力网络,并负责好骨干输电网络的建设,确保新建电力的输送和上网。
第十四条 县水电总公司应依照《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进行网络管理、电力生产与调度,确保电力企业发挥最佳效益。
第六章 电价
第十五条 凡经过立项审批、符合全县电网建设规划和并网运行要求,其上网电量达到其发电量的80%以上的新建水电站,一律享受新电新价的电力收购政策。即:1998年12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的电站,按丰水期0.155元/千瓦时,枯水0.225元/千瓦时的标准执行。对于有调蓄能力的电站也可实行按时段计价。今后,电价标准随国家电价政策的调整而作调整。
第七章 措施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检察、计划、国土、工商、公安、财政、国税、地税、审计、金融、环保和水电等部门及单位,必须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要求,对水电资源开发予以大力支持和实行政策优惠。
(一)为使投资者放心、安心办电,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对个人参股资金,除涉及经济案件的外,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一律不问、不查、不究。
(二)单位或个人独资、联营、合股兴办的水电站,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投产之日起,享受国家规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后至第十二年内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由县政府将同等数额资金无偿投入该企业;15年内免收除工本费外的各种规费。
(三)新建水电站增值税按发展小水电政策6%的税率执行。
(四)合股、联营兴办的水电站,经批准后,入股分红派现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前三年免征,三年后至第十二年内实行先征后返,由县政府全额返还给个人;集资入股部分的资金年占用率在政策范围内自行确定,占用费按规定标准列入生产成本。
(五)兴建水电站需征用的土地按优惠政策执行;土地所有者也可将土地折价入股参与水电站建设,但必须服从县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更不得强行用电或强揽建设工程。
(六)新建水电站工程建设期,除税赋从优收取外,其它规费(不含设计费、工本费)全免。未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进入检查。
(七)本县干部职工领头或承包办电者,电站建设期内,经组织研究批准后可在原单位继续领取工资;集资入股办电的收入,免征一切费用。上述两种收入均视为合法收入。
(八)对投资办电的个人或单位,经电气化领导小组研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在县委经济工作会议上予以奖励,其标准是:投资开发1000KW~5000KW的,奖励6000元;投资开发5000KW~10000KW的,奖励10000元;投资开发10000KW以上的,奖励20000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