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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汝城县委 汝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资源开发的规定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时间:00-09-25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关键字:规定  水电

第十七条 原则上所建水电站的税收执行属地征收的政策。但如果属县政府融资、引资、集资兴建的电站,其税收归县本级征收;属县与乡联办或乡与乡联办的电站,其税收征收按入股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对干扰和破坏水电站建设的肇事者,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件发至乡级)

200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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