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自愈式低电压并联电容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等。本标准适用于并联连接于额定电压1000V及以下,频率为50Hz或60Hz的交流电力系统中,用来改善功率因数的自愈式低电压并联电容器。
本标准规定了低电压并联电容器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及其试验方 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频率50Hz或60Hz、额定电压1000V及以下的交流电力系统 中作改善功率因数用的电容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电容器:
a.自愈式电容器;
b.电热电容器;
c.串联电容器;
d.电动机电容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电力电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西安电力电容器研究所归口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文琪。